报纸出版过程中是否允许休刊?有哪些具体规定?
“休刊”一语,通俗解释即指报纸在正常出版过程中暂停出版的情形。比如,某机关报在“十一”长假期间未出版报纸,这种行为是否允许呢?
1990年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并未出现“休刊”一词,但在部分条款中涉及了对报纸休刊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三十九条规定:“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第四十一条规定:“正式报纸如连续三个月不出版的,便自行失去出版资格,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需继续出版,须重新申请和审批。”
前后对比可以发现,新规定在休刊问题上更加照顾了报纸出版的实际情况,主要体现为两点变化:
其一,原规定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减期,新规定则改为报纸在一定期限内允许休刊。具体而言又分为两种情况:如遇节假日,报纸休刊不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可自行决定,事前事后均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如有其他理由,如报社领导调整、报纸重新定位等,休刊需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也可自行决定,但应事后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其二,报纸最长休刊时间不再限定为3个月,而是规定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