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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须知

 一、版权和著作权一样吗?
       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一个概念,都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主体对其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三类。
 


二、什么样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3)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4)戏剧作品(5)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6)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7)美术作品(8)建筑作品(9)摄影作品(10)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11)图形作品(12)模型作品(13)计算机软件(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什么样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犯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有伤风化,比如具有宣扬封建迷信、宣传邪教、鼓动叛乱等内容的作品,则不在保护之列。
 2、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类作品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 最全最热最专业的文档类资源,文库一网打尽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规定了期限,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也同法人作品一样, 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在超过上述保护期限之后,作品便为全社会所公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随便使用而不须征得原作者同意和支付报酬。当然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能被损害。

四、著作权“登记”有什么好处?
      正象上面所说的那样,自动保护原则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但是实行这一原则也有不便之处,这就是当作品权属出现争议或作品遇到侵权的情况时,著作权人举证比较麻烦。而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则有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当对方举不出相反证据时,法院等机关可以直接认定证书的合法持有人为著作权人。同时,证书也对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国家版权局曾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在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不过,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不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五、哪些侵犯著作权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同时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哪些情况下,可以“随便”使用他人作品?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权益和社会公益,法律设定了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限制制度——“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为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学术研究以及公益事业等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应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七、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但是不能“随便”使用他人作品?
 
(一)、法定许可, 是由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鼓励作品以多种渠道传播;为了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作者个人的权益只稍加限制,防止形成文化垄断;为了简化使用手续,节省时间、人力、物力,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我国《著作权法》第23、32、39、43条对法定许可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人达成使用作品的协议时,被拒绝人可以向法定部门申请并获得授权使用作品,但是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并且支付报酬。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了强制许可的条款。《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其规定,成员国的国家版权当局,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强制性许可本国公民或法人使用的制度,但应当支付报酬。这种使用主要是翻译和复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强制许可制度也可以依照公约在我国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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